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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承乐 任大鹏: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价值回归与功能重塑——以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为目标【转】

曲承乐 任大鹏 三农学术 2022-12-31

摘    要:随着合作社业务、成员合作方式的变化和政策认知偏差的出现, 合作社日益偏离制度初设时的宗旨与原则。合作社要想发挥其制度预设的作用, 就应当明确自身的组织价值并不在于实现既有成员投资收益的最大化, 而在于解决成员资源集中与利用难题。相关政策需要引导合作社改进资源供给现状, 实现合作社与成员的紧密衔接。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 合作社原则; 组织化; 利益分配; 现代农业;



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由于在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 “大国小农”仍将是我国的基本农情, [1]小农生产经营的特性将长期影响着我国农业的走向, 因此, 为改善当前小农户经营所面临的困境, 克服小农生产的局限性, 党的十九大报告适时提出了现代农业应当与小农户有机衔接的发展要求。在乡村振兴的背景下, 激发农民主体的能动性、优化农业从业者的结构、就地实现农民主体和农业产业的再造已然成为各类农业经营主体新的命题。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农民自我联合的组织, 它的出现改变了我国之前过分倚重外力组织小农户生产经营的局面。合作社通过生产要素的聚集和规模扩大, 可以改善以普通成员为代表的小农户在市场竞争中所处的不利局面, 通过“一人一票”的治理模式、惠顾返还的盈余分配模式, 可以确保成员共享产业链、价值链的增值收益。合作社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合作理念, 使合作社在带动贫困农户和留守人口就业、吸收农村闲散资源等方面拥有更为明显的作用, [2]与有机衔接的要求不谋而合。然而, 合作社在发挥经济作用的同时, 也产生了诸如成员分层、资本控制等一系列曲解合作社制度设计的“意外后果”。[3]部分学者根据现实中合作社普遍存在不同程度的成员参与不足现象, 对合作社能否真正提高农户生产组织化程度、[4]发挥与小农户的衔接作用[5][6]和惠及小农户的作用提出了质疑。[7]但这些研究所给出的应对手段实际上难以达到标本兼治的作用, 这是因为类似的质疑多停留在合作社盈余分配不公的表象, 忽视了合作社发展过程中的价值扭曲才是合作社发展动力不足、与小农户天然联系断裂的深层原因。本文以笔者2015至2018年在同一合作社三年的实际调研为基础, 通过展示实践中合作社与小农户天然联系的脱钩过程, 揭示了合作社在自身经济功能强势以后, 其应有的社会价值逐渐转变为一种与多数成员并不紧密的松散的社会责任, 合作社目标与价值的变化才是成员异质性、参与不足问题加剧的更为主要的原因。最终, 本文提出了改善合作社在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方面发挥作用的相关建议。


一、合作方式的转变扭曲了合作社的组织特性


经典合作社理论暗含着所有成员都是合作社资源的供给主体、所有成员都是合作社资源的受益主体的假定, 在此基础上, 成员方能在更好地利用既有资源或改善某一不利条件方面实现同质性。所以, 充分而均等的成员资源供给机会是合作社发展的前提。每位成员通过成为供给主体而获得享受合作社服务的资格, 收益的获取也只与贡献的大小有关。然而, 这一理论上的应然形态却遭遇了我国合作社实践的重重挑战。


1. 经济功能的凸显弱化了成员的贡献


任何组织都承载着利益表达、服务提供的功能, [8]合作社也不例外。由于我国合作社的成长受到产业链上下游既有竞争格局的限制, 规模优势的发挥空间受到很大制约。因此, 我国的合作社在制度设计时便融合了资源利用与投资两类需求, 以尽可能地提高合作社经济功能发挥的起点。这也使得我国合作社成员达成共识的难度原本就比传统合作社要高。生存压力迫使合作社不断提高生产效率、转变生产方式, 使合作社逐渐忽视生产方式、业务变化与普通成员之间的联系。既有研究将合作社与普通成员这种业务脱钩的结果称之为“貌合神离”的状态, 并将原因归结于成员个体间的异质性, [9]并未揭示合作社业务、功能的转变才是成员异质性加剧的更为主要的原因。


合作社发展离不开对经济价值的追求, 核心成员作为贡献主体在发起设立时的投资更多是出于产业价值的判断。因而, 一旦其取得经营的控制权, 就会促使合作社投向高风险高收益的业务, 而这早已突破了普通成员风险规避的预期。[10]再结合当前合作社所处的发展环境, 为了应对复杂的市场竞争, 合作社确实常常需要转换业务方向, 但是, 不同类型的成员对于这种转换有着不同的适应能力, 转换的跨度越大, 普通成员对合作社的利用可能就越低。由于小农户资源的供给能力、风险承受能力较弱, 安全因素而不是经济效益最大化才是其优先考虑的问题, 因此, 对高收益业务的追求必然会加重小农户资源贡献时的顾虑。随着经营业务在效益最大化和风险最小化之间摇摆的加剧, 合作社与小农户天然联系的衔接机制便会脱钩。合作社无法在生产方式、经营业务上与普通成员保持天然联系, 即便规模不断扩张, 合作社也无法以合作的理念激发起普通成员的贡献热情。当前合作社的治理问题更多地被当作效率问题, 其实忽视了合作社本质属性的发挥受限在其中的重要作用。


2. 要素合作改变了合作社的资源供给结构


合作社经济功能的盲目扩容不仅会加大成员利用合作社的难度, 还会损害小农户的自我组织能力。合作社内部会因成员在不同业务上不同的资源供给能力而分离出不同的贡献群体。由于组织会因群体的伸缩而出现不同的层次和状态, [11]一旦普通成员不能够预见自己成为合作社的受益主体, 相应地, 他就会拒绝成为合作社资源的供给主体, 不会贡献能动性, 合作社内部就将出现成员分层。作为全体成员“俱乐部”的合作社对内非竞争性的特征将被淡化, 成员互助将逐渐变为成员博弈。


随着生产方式的变化和经营业务范围的扩大, 要素合作逐渐成为当前我国合作社主流的合作方式。[12]转变的业务通常需要更多的投入, 要素合作的方式改变了合作社为成员服务的定位, 转而变为成员为合作社提供合适的资源。由于普通成员在要素供给上存在劣势, 这种逐渐偏向投资的出资思路使合作社逐渐向个体企业、合伙企业、公司方向靠拢, 最终在成员资格、治理结构、盈余分配等方面出现排斥普通成员的策略安排。民主控制、惠顾返还原则越来越难以在合作社内部形成有效的防范成员道德失范的手段。合作社甚至会在原本可以实现均质性利用的资源上也演化出针对其余成员的防范机制。尽管受制于合作社的制度设计, 普通成员仍可借助“身份证提供者”的角色, 获得有限的好处, 但这已离成员在合作社中发挥主体性作用的目标渐行渐远。


3. 政策捆绑降低了成员在衔接过程中的主动性


除合作社经济组织特性不断强化的因素外, 衔接政策执行的偏差与误导也是合作社未能有效发挥组织优势的重要原因。在探索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过程中, 有机衔接的内涵常被衰减为一种产业关联。地方政府引导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政策常常片面的将小农户财产性收益的获取当成衔接本身, 或是将小农户增收视为衔接的唯一目的。这样的认定方式常常使“衔接”脱离农业产业特性, 最终割裂农业发展与小农户农业收入的稳定增长之间的关联。比如, 一些地方将接收农民就业、流转农户土地经营权、保底分红等利益分配方式直接等同于有机衔接, 就可能会进一步造成有机衔接政策的目标替换, 对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户生计造成不良影响。[13]过分鼓励土地流转会使大量农民变为农业工人, 不仅失去了发展农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也失去了乡村的主体地位。[14]地方政府以银行贴息贷款为合作社融资, 合作社以约定的“分红”标准将此返还给小农户的做法, 虽然暂时增加了农民的财产性收入, 但却不恰当地干预了农业经营主体的正常经营活动。这种政策性的捆绑远非有机衔接的本意。由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任何产业均存在一定的风险, 单一致力于暂时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做法, 势必需要政府以补贴方式弥补经营主体额外承担的成本, 而这些补贴一旦流入当地生产资料市场和土地流转市场, 就会造成不公平竞争。


政策捆绑降低了成员在衔接过程中的主动性, 合作社与成员之间的联系不再基于成员自身零散资源的供给与利用, 反而化为合作社的一项政治任务, 或者沦为少数人寻求政社关系的一种手段。在少数人控制的合作社, 政策捆绑式的衔接会使合作社应有的价值及与成员之间的天然联系转换为一种对不特定人群的社会责任, 普通成员正当使用合作社资源甚至表现为合作社的一种“善举”。在这一过程中, 合作社与成员也可能在政府资源获取上形成共识。这都背离了合作社作为农村内生力量, 实现农民已有资源和创造精神与外部资源的优势互补的初衷。


二、合作社业务发展与价值变化的现实图景:以BA种植专业合作社为例


清水BA种植专业合作社位于北京市黄村, 成立于2007年9月, 初始成员15户, 现有成员111户。合作社主要负责食用菌、核桃及多种寒地水果的种植、采购与销售。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为24.18万, 年收入300万元左右。


1. 合作社存在成为带动小农发展重要力量的可能


黄村位于北京西部山区, 地理位置偏僻, 交通条件较差, 再加上所处的海拔较高, 夏季常遭雹灾。尽管黄村于1952年便成立了宛平县第一个长年互助组, 在集体化时代, 上山下乡的知青和当地人一起对黄村土地进行过整治,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 较为单一的种植结构和同质性的村民需求使人民公社及生产队基本能够确保社队内部生产性公共产品的供给。而随着分田到户改革效应的释放和产业上下游资源的缺失, 黄村村集体逐步丧失了统筹农户生产经营的能力。公共生产资料的变卖、公共积累的不足和各类主体经营诉求与种植结构的多元化, 也弱化了村集体生产性公共产品的供给能力。由于效益不佳, 多数整治的耕地初则荒废, 继则因为人工的缺乏, 褪为荒山。村里仅剩的800余亩耕地, 超过七成种植的都是玉米。村集体尝试过发展养殖业, 但也未能奏效。尽管由于地势、温差等方面的优势, 黄村所生产的部分农产品品质高于山下, 但知名度也仅局限在镇里。黄村一直都是远近闻名的贫困村。1998年, 合作社理事长王某投奔他在北京做餐饮行业的大哥, 机缘巧合在2004年与黄村的村书记相识。经考察, 王某看重了黄村与东北老家相似的气候条件, 便随即与村书记讨论将东北生长的寒地水果、食用菌引进黄村, 共同发展种养殖与民俗旅游。在对方的邀请下, 王某当年就在黄村成立了种植与销售食用菌的BA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并租下了破旧的养殖场地作为办公场所。


公司以每股一千元的价格共吸引了16名村民共3.6万元的投资。公司承诺每年的分红比例为出资额的20%, 最早一批原始股的分红比例额外再提高5%。2007年, 王某以其中的14名股东为基础成立了BA种植专业合作社。由于几年来王某的分红比例高、付款及时, 合作社在黄村的号召力迅速扩大。尽管2011年, 根据地方民政部门的规定, 合作社不得不同意部分低保户和残疾成员的退社申请, 黄村还是有74%的村民加入了BA种植专业合作社。随着农村综合改革以股权固化、市场化改造的方式进一步剥离了基层自治组织和乡镇政府的经济职能, 黄村村集体逐渐摆脱了产业发展的压力。由于合作社规模已基本实现了整村覆盖, 村集体也愿意配合王某申报以地域为限定条件的农业项目或奖励, 村集体也会以村公共物品的方式为合作社提供一些发展所需的资源。王某一方面通过合作社组织经营、成员入股的方式, 建立了300亩果园, 另一方面也支持村民自行种植, 合作社免费提供树苗, 并在村民缺乏销路的情况下收购村民生产的各种农产品。目前全村果园面积已达400余亩, 种植高寒果树两万余株, 合作社年产各类果品45万斤, 带动农民自产也有5万斤。为了缓解黄村村民下山不便的情况, 王某还常常将自己的两台车免费提供给村民使用。BA合作社已经成为黄村村民就业的重要途径和稳定增收的重要来源。


2. 合作方式、经营业务的转变降低了成员的贡献


由于农产品的多品种经营并没有很高的门槛, 所以合作社实际经营范围所涵盖的门类非常广泛。随着业务和社区关系的稳定, 王某开始试验种植经济价值更高的食用菌、果品品种。多数成员不愿意承担新项目的风险, 也就没有投入的意愿, 如果按照“一人一票”的原则表决, 王某的这些想法很难在合作社试行。所以, 王某只会与已经形成信任关系的成员进行讨论这些决定, 因为这些成员没有随时撤资的风险, 而且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承担失败的损失。另一方面, 王某也不希望吸引更有能力的当地投资人来主导新项目, 因为这会使自己面临丧失合作社主导权的风险。因此, 无论是根据王某的主观意图还是合作社的客观实际, 新项目既无法实现全员投入, 也不能利用合作社的公共积累。合作社容易因对风险和投资的不同理解而形成内部小团体的冲突, 为了避免冒险给合作社益贫性造成冲击, 小团体的投资需求只能转由BA科技公司来实现。即便是为了及时处理因雹灾造成的落果及品相不佳的果品的销售难题而延伸出的果酒、果脯等深加工业务, 王某也只能利用自己的人脉资源和有些成员的支持。


作为一名外地人, 王某深知黄村地方支持的重要性, 因此, 为了缩小收益差异给合作社带来的负面影响, 在新品种试验成功后, 王某还是在一定程度上会将企业业务与合作社业务混同, 在新品种生产资料的供应上向所有成员维持一定的开放姿态。成员可以从公司获得相应的种植技术和服务支持, 但由于将自家房屋改造成合适的暗房费用不菲, 所以并不是每个成员都有意愿承担这种经营习惯上的变化, 合作社的产品产出越来越依靠自己的基地。尽管王某仍与黄村维持着很好的社区关系, 也仍为成员提供就业岗位, 但多数成员并没有因此主动追加自己在合作社的投入。普通成员没有看到合作社和王某大量的前期投入, 而只关注果园、基地的利润分配不均。随着这种认识的加剧, 合作社逐渐丧失了借助小农户的自有资源发展壮大的可能性, 为了获得后续的发展资源, 合作社只能提高新成员的入社门槛、改变盈余分配模式, 而这已与合作理念发生偏差。


3. 政府、村集体主导的捆绑衔接加速了合作社价值的偏离


由于长期以来集体公共资源的使用权具有身份特性, 很多农业经营要素又具有区域性、公益性、无法移动的特点, 因此, 合作社的业务开展很难摆脱对基层自治组织或者地方政府的资源依赖。由于合作社的业务与地方政府的产业扶持政策之间常常存在差异, 即便存在合作社俘获基层政府的可能, 多数合作社为了获取政府扶持还是会主动向政府支持的业务转移。在黄村, 为了响应上级政府发展花卉产业的要求, 合作社在没有花卉种植、销售经验的情况下, 便匆忙租赁土地、积极种植玫瑰花。面对陌生的玫瑰花市场, 合作社并不知道应该如何应对。随着玫瑰花市价下跌, 人工采收费用的不断上涨, 合作社便任由玫瑰在基地里疯长。由于地方政府对整个项目给予了补贴, 因此, 即便基地最终没有产出产品, 合作社在这一投资中也没有损失。多数成员的日常经营虽与玫瑰花项目没有关系, 但不少人也在这之中得到了些许劳务收入, 因此, 成员对合作社申请项目也乐见其成。


尽管地方民政部门规定低保户不得加入合作社, 但部分地方政府或农业项目的主管部门还是将合作社视为低收入户生计改善的一条途径。在黄村当地, 地方政府将扶持资金以“户贷企用”或者入股分红的方式, 将合作社与部分低收入户直接关联在一起, 要求合作社每年为这部分农户支付固定的地租、利息或分红。这种方式表面上既解决了合作社融资难的问题, 又将部分农户与合作社的收益紧密联结在一起。但这种做法实际上既偏离了合作社的组织特性, 也没能形成小农户自我发展的内生动力。在入股分红的方式下, 成员不需要与合作社发生业务关联便可以获得一定比例的收益回报, 这打乱了合作社正常的盈余分配的原则, 出现不公平的利益分配现象。另一方面, 这类资金及相应的回报规定, 提高了合作社的投资意义, 加速了合作社要素合作的进程。由于存在资金支持和利润回报压力, 合作社就会出现摆脱成员、独自经营的情况。合作社会拒绝成员的风险转嫁, 甚至防范成员对合作社的合理利用。


三、合作社作用改进的方法


由于发展所处的历史时期和各地复杂的现实环境, 合作社在组织方式和运行机制方面与制度设计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契合, 但并不意味着这样的局面无法扭转。合作社的作用与价值, 决定了对合作社进行政策引导与改进才是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更为合理的选择。当前, 合作社与以普通成员为代表的小农户衔接并不紧密的情况很大程度是由畸形的合作社投入和合作社价值的偏离造成的。尽管现行法律对合作社财产权利义务关系的界定并不源于投资与回报的均衡安排, 但由于当前合作社规模经济的实现无法离开大量的资源投入, 而合作社自身的积累又相对有限, 因此, 激励成员供给仍是必要的。通过调整当前的政策引导方向、改善合作社的业务架构, 相对充分且平等的资源供给结构便可形成。随着合作社服务成员价值的回归, 其与小农户之间的天然联系便得以恢复。


1. 区分成员出资与股东投资、经济指标与社会指标的不同意义


现阶段, 有机衔接的配套政策存在干预不当与引导不充分的问题。一些地方部门按照出资即有投资能力的逻辑, 出台了低保户和残疾人不能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定, 从而剥夺了一些处在更为弱势地位的小规模农户加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改善生计状况的机会, 也割裂了现代农业发展与弱势农户生计改善之间的关联。这样的政策逻辑只注意到出资表面的货币意义及出资未来的盈余回报想象, 忽视了出资作为一种获取合作社成员身份的意义和合作社特殊的制度架构与治理模式。合作社内在的合作机制不仅决定了合作社的益贫性特征, 还决定了合作社利润分配。合作社与小农户之间的天然渊源, 使合作社对成员的出资并没有下限要求。实践中多数合作社普通成员的货币出资不超百元, 因此, 在资金额上很难将其与向企业投资相提并论。另一方面, 即便是有作价较高的出资, 按照合作社盈余分配规定, 资本要素每年从合作社中所能得到的盈余返还比例也远低于按交易量返还的比例, 出资部分的盈余分配与企业股东分红存在很大差异。加入合作社, 更多地意味着小农户可以通过成员身份实现规模效益, 获得彼此联合形成的产品溢价, 改善在市场竞争中所处的不利位置。


合作社制度的建立正是为发挥农民自组织在经济方面的内在功能, 益贫性这种效应的发挥有赖于外部政策的干预。这本是扶持、税收优惠等措施的出发点。但由于扶持政策在推行过程中越发重视各合作社经济指标的对比和作为市场主体的作用, 尤其是各项农业扶持项目的推波助澜, 强化了地方部门对合作社出资作为一种投资方式的认定。政策上的揠苗助长, 使自组织自我积累成为非常不经济的发展方式。出于对效率的追求, 合作社在初始阶段迅速动员农户加入。在注意力竞争、[15]市场竞争的过程中, 合作社会逐步强化自身的市场主体特性, 在入社标准、治理权、盈余分配等多方面出现抛弃小农户的现象, 这也是我国当前合作社发展的主要问题。涉及合作社的政策过于强调存量收益分配的控制, 反而忽视了增量部分的处理和合作社盈余分配安排的初衷。合作社在益贫性上的消极表现, 加重了小农户对合作社的不信任。成员出现各种“搭便车”行为, 当合作社与成员的关系由合作转向互相博弈时, 合作社与其它市场主体的区别就被模糊, 合作社将难以发挥在农村现代化中原有的特殊地位和作用。


2. 强化合作社的服务功能


成员将根据对合作社性质的认同, 决定自己出资与否、出资方式和效益预期。在没有政府扶持的参与下, 成员对合作社的资源供给结构决定了合作社的走向, 而小农户由于在资源供给能力上存有短板, 因而很难成为合作社资源的贡献主体。小农户所能用以出资的资源往往只能是零散的土地等有限的生产资料, 由于经营方式与经营范围的差异, 合作社常常无法有效利用农户所提供的非货币出资。因此, 即便是将认定出资方式的权力交由章程, 合作社也依然很容易埋没小农户的出资贡献。新修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取消了生产经营者之间的同类限制、放宽了合作社的业务范围, 尽管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克服小农户资源供给种类的局限, 为合作社吸收小农户, 借小农户资源发展壮大提供了更多渠道, 但这种规定也为合作社进一步发展脱离小农户资源限制的业务, 提供了更多空间。


由于小农户没有成为合作社资源的贡献主体, 合作社无法以小农户立场强化自身的益贫性特征。小农户很难成为合作社资源的受益主体。在这种情况下, 合作社在自身发展的过程中便很难再保有对所有成员的服务功能。合作社对成员强调服务, 应对市场才需强调效率。而由于核心成员作为贡献主体在发起设立时便出于对产业投资价值的判断, 这就造成合作社往往更偏向投向于预期收益更高的业务。合作社不断在产业链中寻找新业务, 甚至突破之前的业务范围。在此过程中, 获取收益逐渐超越了服务成员的前提, 合作社甚至会放弃原先由普通成员构成的业务。资本要素与企业家才能要素在合作社的经营之中愈发重要, 小农户所拥有的土地、劳动力等优势资源进一步丧失了获得公平评价的机会。有投资需求的个体由于资源供给上的优势, 牢牢控制了合作社的方方面面, [16]这是现实中少数人甚至一人能够控制合作社、合作社出现公司化倾向的重要原因。因此, 仅仅放宽合作社出资方式的认定并不足以改善当前合作社的资源供给结构, 相关政策必须从合作社服务成员的角度重新思考合作社的投资定位, 通过扶持、激励措施重塑合作社。


3. 提高小农户作为合作社资源贡献主体的意愿


除小农户有限的供给能力以外, 小农户对合作社贡献的动力不足、意愿不高也是影响当前合作社发挥有机衔接作用的重要原因。一方面, 合作社有限的收益对合作社的服务能力造成很大限制。另一方面, 少数人控制合作社的实际情况也影响着合作社的实际服务水平。随着成员对合作社服务水平预期的降低, 成员自然也就不会积极成为合作社的贡献主体。因此, 要想改变小农户对合作社的认识, 提高小农户的贡献意愿, 需要合作社的带头人能够从种植选择、田间管理、市场意识、风险控制等各个方面提高合作社的服务能力, 带动周围农户, 从而激发起广大成员对合作社理念和价值的认同。


小农户对合作社的贡献意愿不足更与广大农户对农民这一职业前景的预期不高有关。农民的职业认同感只局限于当地的同侪群体, 整个群体缺乏向上流动的空间, 因此, 农民无法依靠农业技能取得较高的社会地位。农业农村本身所能提供的经济回报、社会福利资源并不足以吸引小农户将收益就地转化。即便存在农业补贴, 也没有改变农业产业在增收方面的弱势。合作社的成员参与不足仅仅是问题的表象, 任何农业经营主体单纯依靠自身力量都很难改变农业经营者的参与意愿问题。只有通过农业补贴、技能教育、基础建设等全方位的改善当前农业农村的经营环境, 农民的职业生涯才会被当作值得追求的抱负。只有将农民的职业价值重新嵌入到社会价值评价体系之中, 让“农民成为令人羡慕的职业”, 才能使包括农户在内的社会大众改变对农民这一职业的排斥。不然, 农村内生动力的发挥、合作社自身资源供给通道的建立就只能片面依靠政策扶持, 一味的扶持并不能带来农村发展所需要的“人气”, 反而还会造成公共资源的浪费。


四、结论


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产生的时代背景、社会环境、竞争环境均不同于经典合作社, 因此, 其表现形式也远比经典合作社更为复杂。再加上, 合作社业务、成员合作方式的变化和政策认知方面的偏差, 现实中的合作社日益偏离制度初设时的宗旨与原则, 其与其他市场主体之间的界限也越发模糊。这种价值理念上的偏差是导致当前合作社与小农户衔接不紧密的重要原因之一。而事实上, 合作社的社会性价值或益贫性特征完全不同于其他市场主体在实现一定资本积累之后的社会责任。


当前的合作社之所以还要坚守罗虚戴尔原则所彰显的理念, 是因为合作社的主要效用不是为实现成员投资利益的最大化, 而是为了解决成员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资源供给与使用难题。即便单纯依靠某一区域的资源集中或自身积累无法解决合作社资源组合的难题, 合作社需要借助部分外力来改善经营状况, 合作社的发展也不能排除互助与服务的功能定位。正是由于内部资源供给渠道的不通畅和机会的不均等, 合作社的决策权才日益集中到少数人手中, 从而导致合作社的特殊价值被市场所湮没。而只有通过调整当前合作社政策的扶持策略, 引导合作社强化服务功能、调整业务结构, 合作社才能够保持与小农户的天然联系, 从内部实现相对充分且平等的资源供给, 实现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合作社内部衔接机制的完善, 将有助于解决当前对合作社收益增量部分难以监管和自律机制难以实施的问题。随着合作社价值的回归, 合作社必将更好地发挥其在引领现代农业发展和提高农户生产组织化程度方面的双重作用。



——END


编者注:

  • 本文转自:曲承乐,任大鹏.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价值回归与功能重塑——以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为目标[J].农村经济,2019(02):9-16.

  • 参考文献、注释、英文摘要及关键词略,格式稍有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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